CCI 在反競爭案中給予 Flipkart Clean Chit,賣家大廳喊犯規

已發表: 2018-11-10

在線賣家組織 AIOVA 指責 Flipkart 濫用其主導地位

賣家稱,Flipkart 對其自有品牌給予優惠待遇

CCI 拒絕 AIOVA 徹底調查印度電子商務部門的提議

在聽取了代表在線賣家的遊說團體對 Flipkart 的投訴後,印度競爭委員會 (CCI) 裁定 Flipkart 在選擇商家和賣家時沒有違反任何規則,並駁回了有關這家電子商務公司給予優惠待遇的指控。他們的內部品牌“Smartbuy”和“Billion”。

該裁決於 11 月 6 日發布,結束了由全印度在線供應商協會 (AIOVA) 提起的訴訟,該協會由 2000 多名賣家組成,在 Flipkart、亞馬遜印度、Snapdeal 等電子商務市場上銷售。

作為 AIOVA 的法律顧問的 Chanakya Basa 指控 Flipkart 濫用其主導地位,沉迷於“不公平和歧視性”的做法,例如通過其批發部門 Flipkart India Pvt Ltd 以折扣價向賣家提供由其控制的商品.

AIOVA 進一步聲稱,像 WS Retail 這樣的賣家因此能夠在 Flipkart 的市場上以極低的折扣出售相同的商品。 它還要求 CCI 指示 Flipkart 停止在其平台上以折扣價銷售產品,並向少數賣家提供優惠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Flipkart India 是一家批發商,主要向經銷商銷售產品,經銷商再將此類產品出售給消費者。 因此,儘管其產品可能通過經銷商在 Flipkart Internet (Flipkart.com) 上銷售,但鑑於外國直接投資規範對 B2C 銷售的限制,Flipkart India 並未直接在 B2C 市場運營。

AIOVA Vs Flipkart:指控後者濫用其主導地位

AIOVA 在其投訴中提出以下要求:

  • 根據《競爭法》第 33 條提供臨時救濟,命令 Flipkart 在最終命令之前不得從事任何歧視性做法。 任何進一步的延遲都會使多個賣家停業,並對市場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 在調查完成並通過最終命令之前,不得根據該法案第 5 條批准與 Flipkart 相關的任何組合。
  • 如果根據該法案第 6 條提交了與作為當事方的 Flipkart 合併的通知,則根據該法案第 29(3) 條提出異議,因為上述事實證明 Flipkart 的行動正在對以下方面造成明顯的不利影響競賽。 由於賣方是此類交易的主要利益相關者,而且他們的生計受到威脅,因此不給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將違反自然正義的原則。
  • 徹底調查整個電子商務行業,因為多個參與者正在沉迷於復雜的歧視性做法。
  • 如果在未進行詳細的行業研究的情況下允許相關市場的任何組合,將對競爭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並對市場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作為對 Flipkart 投訴的一部分,AIOVA 已要求對 Flipkart 處以嚴厲處罰,以便在不久的將來沒有其他平台沉迷於如此公然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

然而,Flipkart 在向 CCI 提交的文件中否認其實體有任何濫用行為。 關於 Flipkart India,Flipkart India聲稱,Flipkart India 與其 B2B 客戶的安排既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會對選擇在 Flipkart 互聯網平台 (Flipkart.com) 上銷售其產品的任何經銷商施加任何限制。

任何供應商都可以選擇與 Flipkart India 打交道。 對於任何希望作為 B2B 客戶與 Flipkart India 打交道的實體都沒有任何限制。 此外,B2B 客戶是獨立的第三方供應商,與 Flipkart India 有公平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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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pkart 還指出,有幾家新玩家已經進入或打算進入電子商務領域,例如 Paytm Mall,這表明進入門檻較低。

CCI 觀察、發現

標誌著在線零售商店和在線市場平台之間存在明顯差異,因為兩者的 FDI 規範不同,CCI 不同意 AIOVA 的斷言,即 Flipkart 是擁有超過 40% 市場份額的主導者。

相反,它表明雖然 Flipkart 和亞馬遜印度是更大的競爭對手,但還有其他參與者,如 Paytm Mall、SnapDeal、Shopclues 等。

關於 Flipkart 主導地位的指控,委員會進一步斷言,Flipkart India 不是“在線市場平台為在印度銷售商品提供的服務”相關市場的主導者; 因此,不存在濫用支配地位的問題。

為了支持他們的說法,Basa 律師後來在推特上發布了 Flipkart 首席執行官 Kalyan Krishnamurthy 的聲明,他說:“我們在這個節日期間沒有看到任何相關的競爭。 在我們之後,市場上沒有明確的第二名。”

關於 AIOVA 引用的 WS 零售服務示例,委員會斷言今天不存在這種擔憂,因為 WS 零售服務私人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4 月 11 日之後不再是 Flipkart 市場的賣家。

關於 Flipkart Internet 的濫用行為,CCI 同意 Flipkart 的意見,即賣家進入 Flipkart 市場的條款和條件是標準的,激勵是基於產品質量、銷量和銷售額等客觀標準。 任何希望通過 Flipkart 市場銷售其產品的個人/實體都可以在其上註冊,前提是滿足標準條款和條件。

“Flipkart 市場必須遵守適用於參與電子商務業務的實體的條件,如 2017 年《外匯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轉移或安全問題)條例》中規定的。因此,Flipkart Internet受這些法律的約束,有關當局確保遵守這些法律,”委員會說。

最後,委員會認為,任何由技術驅動且仍處於起步階段(在印度)的電子商務市場干預都需要精心設計,以免扼殺創新。

早些時候,在 8 月,在聽取全印度貿易商聯合會 (CAIT) 對 Flipkart 收購提出的投訴時,CCI 在批准沃爾瑪以 160 億美元收購 Flipkart 的同時,委員會表達了對折扣政策的擔憂。

印度政府未接受限制電子商務公司提供巨大折扣的電子商務政策草案。 關於一些電子商務相關問題的政策仍然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