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體:印度的隱私、數據保護和身份

已發表: 2020-01-14

所有權概念一直是文明和社會形成和發展的關鍵因素,數據也是如此

當我們開始比較數據和石油的基礎知識時,被廣泛引用的“數據是新石油”開始聽起來自相矛盾

平台經濟中的數據是由交換數據以換取服務的個人產生的

在這個 21 世紀,將自己視為私人實體肯定是一種謬誤。 對於生活的簡單事實:我們攜帶的物品讓我們了解我們周圍的世界,反之亦然。 在類似的情況下,知識變得透明的是互聯網。 在互聯網處於起步階段的日子裡,數據保護還處於萌芽狀態,隱私作為一項人權的概念只不過是一種幻想。

但是今天在這種技術的擴散中,信息大爆炸不斷增加,隱私感覺就像一個失敗的事業。 這種數據爆炸將隱私和安全置於聚光燈下,斯諾登、Equifax 和劍橋分析公司被證明是採取行動的三個明顯理由。

當我們從互聯網的窗口向外看時,互聯網也在向內看。有趣的是,人類一直對隱私有著與生俱來的渴望。 早期人類或我們所知的穴居人,在洞穴中繪製錯綜複雜的動物形象,是在深邃黑暗的環境中進行的。 他們的藝術是為少數人設計的,他們經常通過將顏料吹在手上留下痕跡來在畫作上簽名——這是早期生物識別技術的標誌。

自然地,人類表現出對隱私的本能渴望。

儘管如此,作為一種理論建構的隱私在古代社會中已經有了它的設計。 亞當和夏娃決定用樹葉遮蓋身體的一個主要理由是遮蓋他們的私處。

這種隱私概念傳統上來自“私人”和“公共”之間的差異。

亞里士多德在他對柏拉圖的批判中區分了政治活動的公共領域和與家庭和家庭生活相關的私人領域。 然而,除了哲學討論之外,隱私作為一個規範性概念深深植根於法律、社會學、政治和經濟傳統。

它關注與信息隱私相關的規範性概念,與需要我們關注的與信息隱私和數據保護相關的更廣泛的法律法規框架進行佈局。 雖然自人類誕生以來,隱私作為一個概念並沒有改變,但數字時代的引入仍然引入了複雜的層次,我們作為數字公民需要解開和理解。

信息隱私法的早期先驅是沃倫和布蘭代斯在 1890 年發表的題為“隱私權”的廣受讚譽的文章。 在這篇文章中,兩人表達了對瞬時攝影(技術發展)和廣泛的報紙流通的融合的擔憂,這種融合越來越使記者能夠侵入私人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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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將隱私描述為“獨處的權利”,作為“個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由此援引歐洲哲學和法律學說,闡述個人自由發展其人格的權利來自不必要的宣傳。

因此,上述實例表明,技術一直是主要驅動力。

此後,關於數字世界隱私的基本觀點是,對大量數據池的適當反應是增強個人對數據的訪問和隨之而來的數據所有權。 這反過來又要求建立一個全面的數據保護製度,以控制個人數據的收集、存儲和使用。

數據是新土壤

當我們開始比較數據和石油或其他現有商品的基礎知識時,被廣泛引用的“數據是新石油”這句話聽起來有些自相矛盾。 儘管它們在推動增長和創造財富方面可能具有相同的最終結果,但數據不同於我們迄今為止遇到或創造的任何其他東西。 與傳統商品不同,它的多種色調使它變得有趣。

一方面,它具有公共物品的無與倫比的性質,即某些人的使用不限制其他人的使用,另一方面,它具有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即數據產生的價值可以排除在外。許多。 我寧願說,“數據就是土壤”,因為它可以提供價值創造的沃土,可以屬於任何人,也可以被任何人控製或處理。

平台經濟中的數據是由交換數據以換取服務的個人生成的,其中許多服務是免費使用的。 因此,在隱私方面經常使用的短語“當您不為產品付費時,您就是產品”實際上並不完全正確。

您實際上是在為產品付款,並且您通過一種全新的、不同的貨幣(即您的數據)進行支付。

這些由個人社交和商業活動產生的數據在孤立的情況下並不比與數以百萬計的其他數據相結合併且可以被分析、處理以產生價值時更有價值。 數據可以採取多種形式。 它可以是原材料、資本財產甚至基礎設施。

所有權難題

所有權概念一直是社會形成和發展的關鍵因素。 不同的文化、國家對所有權概念的處理方式不同。 以至於對所有權的處理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等政治哲學的基礎。 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指出,神聖的正義法則之一是保護一個人的財產和財產。 不僅是人,自然資源、外匯、知識產權等的多維所有權確保了所有國家都有不同的增長軌跡或缺乏增長軌跡。 就在世界認為它已經解決了大多數所有權之爭的時候,劍開始在數據的所有權上出現。

促進數據聚合的平台、作為數據來源的個人或發生該交易的所在州——這些實體中的哪一個應該從數據中獲取價值? 應該是私有財產還是公有財產? 涉及數據的決定不是線性的。 以隱私、公共利益為中心的數據差異化控制、訪問和權利系統成為最合乎邏輯的方法。

數據保護的未來之路

一個強大的數據隱私保護框架將是必要的,但不足以確保身份、隱私和數據創造價值之間的平衡。 這些消費產品的誘惑常常使我們監督這樣的可能性,即在不損害我們隱私的情況下可以累積這些產品。 也許個人應該更加認識到 BigTech 的影響,並且不能如此輕易地使用他們的個人數據進行交易。

本文由 Pratyush Prabhakar 和 Sreeja Kundu 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