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於公允市場價值的價格發行優先股的初創公司的所得稅恐慌; 稅務專家也在掃描初創公司的估值

已發表: 2017-09-13

IT 部門已根據所得稅法第 56(2)(vii)(b) 條向包括初創公司在內的約 200 家實體發送通知

在對初創企業的稅收恐慌中,所得稅部門已向一些主要印度公司和跨國公司的初創企業和未上市子公司發出通知,要求他們通過超過其認為的公平市場價值的優先股籌集資金。 根據 ET 報告,該部門已於 8 月根據 1961 年《所得稅法》第 56(2)(vii)(b) 條向約 200 個實體發出通知。 此外,ET 還報告說,該部門還開始就其估值評估方法向顧問和會計師提出質疑。

特別是,稅務人員想知道在 2014 年和 2015 年給予幾家初創公司高估值背後的原因。稅務局認為,收到的超過初創公司公平市場價值的資金必須被視為其收入,而不是資本。

公允市場價值由稅務部門根據過去的交易和類似的可比公司的記錄進行評估。 當懷疑公司可能以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發行股票以清洗未記賬的現金時,通常會應用該部分。

所得稅法》第 56 條賦予稅務機關對發行股票徵收超過公允價值的額外對價的權力。 《所得稅法》第 56 (2) (vii) (b) 條規定:

“公司(初創公司)從居民那裡收到的任何發行股票的對價,超過了此類股票的公允市場價值,這種超額對價在初創公司手中應作為收入徵稅。”

公司賬簿上的收入應按 30% 的稅率徵稅。

同一條款將公允價值定義為-

就本條而言——

(a) 股份的公平市場價值應為——

(i) 按照規定的方法確定的; 或者

(ii) 公司可根據其資產(包括商譽、專有技術、專利、版權、商標等無形資產)在股票發行日的價值證實評估官滿意、許可、特許經營權或任何其他類似性質的商業或商業權利,

以較高者為準;

稅務官員認為,該部分賦予他們對超額部分徵稅的權力。 雖然本節不適用於非居民,但在所有交易中都尋求解釋,即使是在子公司層面籌集了資金。

打擊黑錢,但也阻礙創業公司的業務?

該法案的目的是阻止通過這種方式轉換為白人的黑錢流入。 因此,如果交易的估值高於稅務機關得出的公允價值,就會提出質疑。 毋庸置疑,鑑於政府明確表示決心追捕黑錢,這些通知令接收者感到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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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技初創公司 Lawyered 的營銷主管 Raghav Shekhar 告訴 Inc42,“政府非常重視合規和遵守法律,並熱衷於採取一切措施。 創業政策和它帶來的各種法律的相應修改是為了讓創業文化成長。 儘管在合規的某些方面有所放鬆,但政府必須評估並警惕此類政策或法律不會被忽視或濫用。 現在是初創公司應該意識到並將合規視為投資而非成本的時候了。”

雖然無法確定通知的拆分,但根據 ET,超過三分之二的通知已發送給印度主要公司的子公司。

此舉類似於該部門去年的倡議,其中它提議對那些估值被下調的初創公司徵稅,理由是首次溢價超過公司的公允價值。

Suhas Baliga 是孟買法律事務所 Innove Law 的創始人,該公司與初創公司廣泛合作,他告訴 Inc42,

“該規則的意圖是好的,但它的運作方式既不是他們也不是想要做誠實生意的人。 他們的意思是,如果您是一家初創公司,則需要評估您的業務,否則您可能會被用作洗錢的工具。 洗錢工具不是善意的業務,不會涉及技術開發或產品的費用。 他們需要徹底修改規則——他們不能有基於估值的規則。 因為初創公司是基於假設的,它總是會受到質疑。 如果他們想避免人們通過溢價轉移資金來洗錢,我的觀點是他們應該引入一條規則,要求任何以溢價籌集資金的企業都是真正的企業。 他們需要沿著這些思路思考,因為如果他們繼續按照估值思路思考,這將繼續發生。”

他進一步補充說,目前形式的規則將扼殺投資者的投資和初創企業的創新。 因為 DCF 估值假設從現在起五年內會發生什麼,並且永遠無法預測到 T。因此總會有質疑的餘地。

最近,總部位於班加羅爾的健康科技初創公司Practo也受到了稅務調查。 根據最近的一份報告,該公司正在接受所得稅當局的調查,以通過跨境公司重組逃稅。 該報告進一步指出, “在計算向新加坡離岸子公司轉讓資產所欠的資本利得稅時,使用了較低的估值。”

毫無疑問,IT 部門此舉的目的是清除將黑錢(下落不明的錢)轉換為白錢(合法錢)以及空殼公司的交易。 然而,另一方面,這也引發了人們對政府放寬初創企業業務的舉措的質疑。

蘇哈斯在他的LinkedIn帖子中進一步解釋了這一點,題為“如何對苦難和失敗徵稅:印度對創業投資徵稅的無休止傳奇”。

他說:“你的新的真正和創新的業務籌集了資金。 為確保合規,它還根據未來預測獲得投資的 DCF 估值——誰不樂觀? 你也不想逃稅——你的天使投資人真正看到了高風險高回報潛力、未來收入、市場規模等等。 就像其他 10 家初創公司中有 9 家一樣,你在 18 個月後意識到事情並沒有像你預期的那樣順利。 很快,您的稅務人員注意到他們沒有。 他給你發了一封信,詢問你的 DCF 預測是否真的偏離了,如果偏離了——要求徵稅。 到這個時候,你已經花掉了投資者的資本,你現在正盯著那個數額的 30% 的稅收需求(你的公司很可能沒有)。 ”

因此不用說,雖然 IT 部門的意圖可能是真實的,但它不僅增加了初創公司的訴訟成本,而且還質疑已經進行了真正投資的初創公司的估值專家。 這只會增加初創公司的合規性問題,無論如何,它們都必鬚麵對一場艱苦的戰鬥,試圖遵守每一項規定的措施。

(由 ET 報導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