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免責聲明:如何知道是否需要使用

已發表: 2017-05-18

大多數人認為,提出商標,在商標註冊處查找並在沒有任何衝突商標的情況下進行註冊,是獨家擁有商標並將其用於個人商業利益的旅程的高潮。

他們可能沒有意識到,並非所有商標都是平等的,並且在使用後並未獲得相同程度的法律保護和商業成功。 實際上,商標的強度是商標分為五個主要類別的基礎,即:幻想商標、任意商標、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和通用商標。 我們知道,幻想和任意標記比其他標記更明顯,並且從法律角度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

作為此類獨特商標的所有者,您自然會受到保護,免遭未經授權的使用。 但是,如果您擁有一個複合商標,其中包含顯著性和非顯著性元素,會發生什麼情況?

好吧,根據 1999 年的《商標法》,在商標註冊後,整體上會受到保護,但是在對商標的特定部分主張專有使用權時,您可能必須提出免責聲明對註冊局宣佈為不可註冊的商標的上述要素不主張專有權利,無論是由於是通用術語、行業通用或通常具有非顯著性(第 17 條,商標法,1999 年)。

它通常看起來像這樣:

除所示標誌外,不主張使用“________”的專有權。

假設您開始銷售太陽鏡,並且您的商標包含“GLASSES”一詞; 您在這方面提出免責聲明意味著您不反對任何第三方使用“眼鏡”一詞作為其商標的一部分。

需要放棄聲明的標誌的一個例子是 CADBURY GEMS,其中,“GEMS”一詞被要求放棄,因為它本身不是一個值得註冊的獨特商標。

這絕不會妨礙您商標的整體實力、外觀或使用,而只是讓市場上其他人自由使用商標的不可註冊部分。

那麼,商標免責聲明是否必要?

是的。 商標免責聲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在公眾心中產生關於商標所有者對商標非顯著元素的排他性的錯誤印象。 免責聲明在商標訴訟中也派上用場,法院可以權衡商標的各種要素,以確定哪些商標應該得到更大的保護。

印度最高法院也強調了在商標註冊處處長訴 Ashok Chandra Rakhit Ltd [AIR 1955 SC 558]一案中免責聲明的重要性,從以下段落可以理解:

“要求免責聲明的真正目的是定義註冊所有人的權利,以盡量減少,即使它不能完全消除對商標註冊分數提出奢侈和未經授權的主張的可能性。 免責聲明僅用於該法案的目的。 它不影響所有者的權利,除非因註冊而產生。”

根據美國法院,商標免責聲明也有助於消除重新包裝商品和比較廣告方面的混淆。 例如,在 Calvin Klein Cosmetics Corp. v. Lenox Laboratories, Inc., 815 F.2d 500 (8th Cir. 1987) 案中,儘管 Lenox 曾使用 Calvin Klein 為其自己的香水產品做廣告的標誌(通過將其宣傳為“我們的 OBSESSION 版本”)。

在這樣做的過程中,被告發表了一份免責聲明,稱其並未“得到 Calvin Klein 的授權或認可”。 法院不認為這是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因為上述提到的 Calvin Klein 是真實的,因此消費者被這兩個品牌混淆的可能性極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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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上面討論的所有好處之外,可以推測商標免責聲明是避免可能的商標侵權的有效方法,同時為品牌所有者的商標整體提供推動力。

印度商標法下管理不可註冊商標要素的法律機制

1999 年《商標法》第 15條規定,對商標的特定要素尋求專有權的所有人可以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及其部分註冊為單獨的商標。 本條第 (2) 款規定了每個獨立商標必須滿足適用於獨立商標的所有必要條件的標準。

並且,如果所有者希望就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對多個商標主張權利,這些商品或服務雖然表面上相似,但由於價格、顏色、質量等各種不同特徵而彼此不同,編號等相同的可以在單個註冊中註冊為系列。

第 17 條明確規定,商標專用權將是一個整體。 要對商標的部分/要素主張專有權,必須單獨申請。 如果特定元素對行業來說是通用的,或者俱有非顯著特徵(通用、描述性、信息性等),則上述商標的任何部分均不享有專有權

印度法院及其對商標免責聲明的立場

印度法院一次又一次地就授予所有者商標的部分專有使用權的問題作出裁決。

在 1981 年 Uttam Chemical Udyog 訴 Shri Rishi Lal Gupta 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認為,業主對貨物擁有使用“5-Bhai”字樣組合的專有權利,但不具有壟斷權。數字5或單詞“Bhai”單獨使用或與其他單詞組合使用。

同樣,在 1955 年的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v. Ashok Chandra Rakhit Ltd. 案中,法院明確表示將整體授予對此類複合商標的保護; 保護不涵蓋商標所有人否認的商標的那些方面/要素。

就在 2012 年,IPAB 駁回了印度斯坦聯合利華有限公司就紅標商標註冊的所有四項上訴。

HUL 申請了商標 BROOKE BOND RED LABEL 的不同變體,包括主要元素“BROOKE BOND”、用作副線的“RED LABEL”、紅色和黃色組合、羅馬和阿拉伯字符的 RED LABEL ,描述性詞語,例如“純印度茶”和字母組合“RL”。

經審查,商標註冊商要求根據 1958 年《商標和商品法》第 17 條對申請的大部分特徵進行免責聲明。在廣告中,同樣遭到 Gimar Exports 的反對。 在異議程序中,註冊官認為文字和顏色組合對行業來說是通用的,因此沒有區別。

IPAB 在上訴階段基於以下四個理由確認了註冊服務商的決定:

  • RED LABEL 一詞在業內很常見。
  • HUL 無法證明自 1971 年以來使用 RED LABEL 商標,正如其註冊申請中所聲稱的那樣。
  • HUL 產品的主要元素是 BROOKE BOND,然而,近年來,該元素似乎並沒有出現在其大部分廣告和營銷策略中,這實際上與他們的論點背道而馳。 不僅如此,儘管在註冊時添加了免責聲明,HUL 仍繼續申請註冊 RED LABEL 字樣。
  • 最重要的是,RED LABEL 沒有特色,因此不能專屬於 HUL。

基於上述理由,IPAB 駁回了所有四項上訴。 對該案例的分析證明了認真對待商標免責聲明的重要性,以及如果您不明智地選擇商標,儘管您是一個大品牌,但您可能會損失大量利潤。

既然您已經了解了複合商標和免責聲明的可註冊性基礎知識,請繼續閱讀以了解您何時需要使用它們。

我什麼時候需要使用商標免責聲明?

當商標的元素/部分如下時,您必須使用免責聲明:

  • 描述性- 僅描述商品/服務的性質/質地的文字或設計(使用 SOFT/SILKY 表示乳液或美髮產品)。
  • 褒義詞——以誇張的方式宣稱商品或服務的優越性(有史以來最好的廚房電器,獨特的沙龍服務)。
  • 通用——貿易中常見的詞或設計,因此是通用的(阿司匹林用於止痛藥,智能手機用於電子產品等)。
  • 地理文字/設計——商標的組成部分描述了您商品的來源/原產地(VENICE 代表威尼斯的玻璃器皿)。
  • 業務名稱——描述您的業務結構的詞語,例如“公司”、“公司”、“公司”、“合作夥伴”、“兄弟”等。
  • 信息- 這些詞僅提供有關您的商品/服務的附加信息,例如淨重、體積、成分、地址、聯繫信息等。
  • 眾所周知的符號——如果商標中的文字/設計包含這些符號中的任何一個——醫療廢物容器的生物危害符號、醫療產品的處方符號和金融服務的美元符號等。
  • 描述性錯誤描述– 表面上故意以虛假和不誠實的方式使用的文字或設計,但不會以任何方式對消費者的購買選擇產生重大影響(用於雪茄的 KUBA KUBA 在地理上具有錯誤描述性,因此是有機的,用於由棉製成的服裝和紡織品,與有機生產方法無關)。

因此,如果您的商標需要對其一部分進行免責聲明,請儘早聘請商標律師,並查看如何最好地構建您的免責聲明。 最好在還有時間的時候進行,除非您希望它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成為一場曠日持久的戰鬥。

但並非所有內容都丟失了——如果您的商標中的一個或多個單詞/特徵已被棄用,您仍然可以註冊由這些棄用的單詞/特徵組成的商標,只要您能證明您已經廣泛且持續地使用相同的詞/特徵即商標作為一個整體的使用。

此外,如果這些元素/部分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相對於您的商品/服務變得與眾不同,並且碰巧本身俱有次要含義,您可以選擇稍後單獨註冊被放棄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