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如何在 A 系列投資文件中協商賠償

已發表: 2016-04-03

賠償條款?

籌集初始投資的企業家(通常在印度)經常面臨股東協議中規定個人責任的賠償條款。 我之前寫過為什麼我從根本上不同意在股東安排中加入這些條款。 不幸的是,當您繼續籌集資金時,您可能仍然會看到這種情況出現,並且它通常隱藏在非常無聊的法律術語中,與其他條款競爭,使仔細閱讀您的合同成為熬夜和保持興趣的挑戰。 如果您確實設法仔細閱讀(或者如果有人向您解釋),您可能會完全清醒。 這是它通常的樣子——

“賠償:公司和發起人應共同和個別地賠償、保護 A 系列投資者及其關聯公司,以及他們各自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僱員和代理人(統稱為“A 系列受賠償人” ),並使其免受損害。對 A 系列受償人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產生、或與之相關或與之相關而招致的任何和一切:

(a) 任何與作出的任何陳述、契約或協議不一致或違反或不准確的事項;

(b) 任何未能履行(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根據本協議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履行的任何義務;

(c) 針對發起人或公司中的一方或雙方的任何現有或潛在的法律問題,涉及與發起人之前的任何或所有僱傭、約定和業務或其他方面有關的任何具體安排或義務;

(d) A 系列截止日期之前的所有責任和負債(實際的、或有的或其他的)或截止日期之前的稅收; 或者

(e) 發起人的重大過失、欺詐或不當行為。”

這個行話是什麼意思?

這意味著如果發生(a)-(e)項中的任何一項,發起人可能要承擔個人向公司投資者彌補和支付損失的責任。 看起來公平嗎? 也許吧,但它可能相當繁重。 像上述那樣的賠償條款通常後面跟著“總額”條款,並且責任被定義為“連帶”。 通俗地說,就是投資者可以要求發起人補償投資者遭受的損失,公司也可以補償投資者。 如果強制執行,這可能會很困難——假設您的公司正在進行 1 至 500 萬美元的 A 系列投資,並且發生 (a) - (e) 中的任何一個,這將有效地導致您必須彌補投資者遭受的損失程度,可能為0-500萬美元或更多。 無論您有多大的罪責——潛在損失的大小都會導致您破產,或者換句話說——您最終可能會完全破產。 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如果這些資產不足以支付給投資者,則不禁止對發起人的個人資產執行法令併申請破產。 雖然在實踐中這可能不會發生,但立場仍然是,對於投資者執行預先商定的賠償條款沒有法律障礙。

你如何談判這個?

如果您希望協商賠償條款並消除、限製或控制您對公司投資的個人風險,有多種選擇。 讓我們在下面逐一介紹,從最好的情況開始,然後轉到其他考慮點:

1) 完全免除發起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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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最理想的結果。 您堅持從賠償條款中刪除發起人責任,並明確辯稱您(您的孩子、配偶或父母)不打算在籌款中進行個人風險敞口,無論您對投資或交易精神的承諾或缺乏. 有關為什麼這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並且在技術上對投資者來說並不是那麼不合理的更多論據,請閱讀此處。

通過這樣做,責任將僅限於公司可以承擔的責任,即責任將僅限於公司能夠支付的金額。 雖然這可能會給發起人造成間接損失,並不能以間接的方式完全補償投資者,但它仍然給投資者帶來了一些安慰。 如果公司付款,請注意要求發起人向公司提供利益的總額條款。 如果責任僅限於公司,則必須如此。

2) 引入責任上限:

如果投資者堅持要承擔某種個人責任,那麼對您個人可以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設置上限可能是有意義的。 例如,雖然您可能無法滿足開放式的損害賠償或相當於大部分投資的損害賠償,但您可能可以接受您可以承受的風險。 理想情況下,責任上限應該是明確的美元/盧比金額,以便可執行並在執行時提供足夠的清晰度(如果有的話)。

3) 協商產生賠償義務的理由:

在上文提供的賠償條款中,(c)、(d) 和 (e) 段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c) 和 (d) 段涉及投資者投資公司之前的事項,因此投資者可能不希望在這些方面承擔財務損失,除非在投資前特別披露和同意。 (e) 款涉及相當嚴重的事項,即使沒有投資者在協議中明確提供,也可能導致處罰、個人責任和潛在的刑事訴訟。 話雖如此,(a) 和 (b) 段對於可能無法控制已同意這些事項的各個方面的發起人來說可能是極其繁重的。

例如,(a) 段涉及陳述和保證,考慮到股東協議中通常提供的廣泛陳述,這些可能難以用個人賠償來支持。 您會發現這些陳述被標記在協議的單獨附表中,您可能需要詳細查看它們。 鑑於它可能是一個相當長的洗衣清單,您可能希望考慮完全刪除它們,或者至少將您的責任限制在其中的幾個,即,您只對您完全可以支持的陳述承擔責任情況以及您有絕對把握的情況。 例如,您可以聲明您的公司已正式註冊成立,或者您沒有被禁止參與投資交易。 另一方面,您可能很難確定是否所有的稅務和監管合規性都已進行,或者您的賬簿是否已按照健全的財務原則進行審計。 制定您支持的具體陳述可能有助於管理個人責任風險。

類似的原則適用於與遵守股東協議條款有關的(b) 段。 如果您不能堅持完全刪除 (b) 段,您可以要求您必須僅對完全由您控制的事項負責,並且不存在因替代解釋或技術/程序違反協議。 例如,您不會在規定的鎖定期內將您的股票出售給任何人或剝奪投資者的清算權利。 但是,您必須堅持排除所有其他條款。 不太難以準確監控的條款,例如遵守適用法律或不時支付適用稅款,理想情況下不應在賠償條款中佔有一席之地。

額外注意事項:作為策略問題,最好具體包括每個賠償負責人,而不是排除特定項目。 也就是說,您堅持必須明確列出您所支持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 引入“最低限度”條款:

如果賠償是開放式的,只要發生 (a) - (e) 中的任何一項,發起人就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在陳述的“清單”和股東協議的廣泛條款中,可能有一些事項會導致現階段不確定的少量潛在責任或損失,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累積到相當大的數額。一個推廣者的觀點。 例如,可能與員工發生潛在糾紛而導致訴訟,或未完成的納稅申報表可能導致罰款。 雖然這些問題可能是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更大的投資環境中它們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並在籌集投資時給發起人造成不必要的負擔,以披露這些問題,與投資者討論並評估發起人應承擔和不應承擔的責任。 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製定律師所說的“最低限度”條款,該條款規定發起人和公司不對投資者承擔責任,除非 (a) - (e) 中所有索賠的總和任何財政年度超過一定數額。 這也將簡化對陳述和保證的審查,以識別並向投資者披露公司/發起人在業務中看到的重大風險,並確保各方不會迷失細節。

想結束

儘管為律師和投資者協商賠償條款是一件好事,但請記住,成熟的早期投資者通常不會堅持此類廣泛的賠償條款,即使他們這樣做,他們也願意談論它. 恐懼通常不會出現在高風險的早期投資中,而且大多數發起人支持這些條款的能力是有限的。 如果保留其中的任何部分,其目的通常是使協議變得嚴肅,並確保就發起人而言存在“遊戲中的皮膚”。 除此之外,投資者留住他們毫無意義,而對談判持開放態度可能會給可能對個人責任保持警惕的發起人提供很大的安慰。

希望您發現這很有用,並祝您順利完成投資!

[ Suhas 是 Innove Law 的創始人。]